一、外国及台港澳企业申请设立驻津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商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办手续。
二、代表机构名称应以“国家(地区)+企业名称+天津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三、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在津设立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一)、由承办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外国及台港澳企业代表机构审批单。
(二)、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写给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委员会的申请书。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
(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五)、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首席代表任命书;首席代表简历;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六)、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七)、租房协议。
应提交文件的具体内容,请向承办单位咨询。
四、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津代表机构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证书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五、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津代表机构应在工商登记批准后30日内,分别到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办理公安登记和税务登记。
六、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公司驻津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严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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