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的城市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促进生产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占地多、耗能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天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分别主管本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区范围内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卫星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所在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人防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项城市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批。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在编制责任管理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时,由人民政府确定。城市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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