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计划、改革方案,并拟定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
三、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规定各类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
四、组织工农业产品成本和服务成本调查,监测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趋势,发布价格信息,受理价格咨询、价格鉴证、赃物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五、参与各类市场价格管理,指导与监督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活动。
六、组织推动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考核企业价格工作人员。
八、开展价格理论研究,做好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价格学会工作。
九、培训全市价格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价格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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