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为市外经贸委,根据授权,五县外经贸委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二、办理报批手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首先要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然后向市外经贸委书面申请并附合同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为企业打印《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三、海关登记和银行台帐。经营单位凭外经贸委的《批准证》、合同、进口料件及出口清单、经营单位和加工工厂的营业执照等有关单据向当地海关申领报关登记手册。同时,海关开具联系单,到加工地银行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
四、进口货物报关。经营单位凭报关登记手册和报关单及相关的单证,到海关办理提货手续。
五、动植物检疫、商检、保险。按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办理动植物检疫,商检和保险手续。
六、出口报关。凭海关报关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七、核销手续。按规定合同执行完一个月内向海关和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八、合同变更。加工贸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补充或变更某些条款时,由原审批机关根据签约双方签订的变更合同,出具《合同变更批准证》,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内销。因特殊原因原辅料及制成品需转内销时,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应补办海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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