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任命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经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天津市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二、区、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一)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开发区、保税区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开发区、保税区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是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以及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必要时,市监察局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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