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各项法令法规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面有杰出贡献和重大成绩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规定的企业,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三、企业如完不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要限期达到,限期内达不到的,要撤销其进出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