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饮水服务的单位及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的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饮水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审批手续如下:申请部门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建筑结构平面图及关于卫生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卫生检疫局相关人员对其相应的环境卫生及食品卫生等实施监督检验,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达到标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办事机构:天津卫生检疫局卫生监督科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2号路2-1126号电话:25794327--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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