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及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的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和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审批手续如下:申请部门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建筑结构平面图及关于卫生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我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环境卫生及食品卫生等实施监督检验,条例标准后发给《食品从业单位卫生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