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集装箱、货物等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申报手续如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及其副本填好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集装箱申报地点:东港报验中心集装箱进口科电话:25700144集装箱出口科电话:25700143货物申报地点:天津卫生检疫局卫生监督科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2号路2-1126号电话:25792325-3204。
卫生检疫局相关卫生处理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随叫随到,节假日不休息。对允许异地处理的货物,根据货主标要求,可以先提运,再处理,给货主以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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