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届初中、高中、职校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其户口所属区(县)劳动局;失业职工由原企业将其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二、失业人员(含初、高、职应届后及失业职工)持企业或学校退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镇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失业救济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总数的1%缴纳。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除名的职工以及关停企业被精减到社会上的职工,凡参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均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失业救济金及其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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