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职工达到一定年龄,被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全国一样,是从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建立起来的,后于1958年和平共处,1978年相继作了调整。执行以来,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特别是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克服企业保险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相继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探索和创新,基本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养老保险体系。1987年首先在国有企业实行了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制度,1990年、1992年又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企业负担过重,部分离退休人员生活缺乏保障的矛盾,使养老保险向社会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3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建立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制度(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较好地将社会保障与职工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统一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项目(目前,我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为30%);同时,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全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制度。使养老保险在发挥保障作用的同时又发挥了企业凝聚力和对在职职工的激励作用。
1994年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全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将计算基数由原来的标准工资改为职工全部工资收,二是实行了个人帐户制度,将职工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的权力紧密联系起来,三是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996年1月10日市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使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化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各地区的现行办法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工作,一般应在1997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我市决定从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全国统一制度。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个体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包括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收缴拨付过渡到全额收缴拨付、扩大统筹项目和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