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冷藏、防腐、整容等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禁止土葬和骨灰装棺埋葬。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建立有偿服务的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和墓地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