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大陆公民在本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均应到“天津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办理登记。
二、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
(二)年满三十周岁;
(三)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收养人在登记前首先向收养登记处提交“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事宜。
四、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处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五、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夫妻共同收养应出具《结婚证》;
(二)市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不育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无工作单位由居(村)委会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公章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职业、经济状况(年收入),有无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四)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出具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五)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出具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居(村)委会及二个以上见证人的证明;并加盖街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章。见证人到居住地公证处公证。
(六)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小孩一寸一张。
六、中国公民在本市收养一名子女,须交纳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调查费220元,工本费10元。收养人发公告,公告费自理。
七、收养人持天津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颁发的《收养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公安、粮食部门申办户口、粮食手续。
八、天津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办公地点:和平区成都道60号。每周二、四、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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