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凡外地来本市的流动育龄妇女(含未婚),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和婚姻状况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凭证到公安部门登记暂住户口,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发给营业执照或者接纳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