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必须服从人口计划管理,凭《生育证》生育子女”。已婚育龄妇女怀孕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及时持医疗单位开具的妊娠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生育证》)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一孩《生育服务证》(《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