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持: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由天津市民政局印制)。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时,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印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三、双方免冠二寸彩色合影照片三张。
四、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现役军人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出具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六、男女双方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如到父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还须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子(女)、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七、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当事人还须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体检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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