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须知
凡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买卖登记。
房屋买卖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买卖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人办理房屋买卖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买卖合同。
(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四)交易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件。 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供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外省市单位在津买或卖房屋,还应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办事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天津市房产买卖契纸和房产买卖登记表,买卖双方盖章。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收费标准
买卖登记费按买卖房价总值双方各收取4‰。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按买卖房价总值10‰收取。其中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的,买卖登记费、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按房价总值的2%和5%收取;凡出售私产房、已购公有住房后一年之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的,买卖登记费、买方交易鉴证费按其差额部分2%和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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