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须知
个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个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个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由房屋座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审核和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申请办理个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借款合同(2份);
(二)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全部);
(三)商品房购房合同(全部;商品房购房合同须附平面图,粘贴处售房单位加盖骑缝章);
(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购房发票;
(六)身份证明。
注:1.第(一)—(三)项须提供原件。
2.第(四)—(六)项须提供复印件,但需携带原件复核。
二、办事程序
(一)受理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抵押权证明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发《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四、收费标准
房地产抵押登记费按房地产抵押价款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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