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须知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申请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图。
(七)地名、门牌核准通知。
(八)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件。
房屋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办事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每证10元。新建房屋登记费按房屋造价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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