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加盖买卖双方单位公章(属私车的,车主须签章)和所属区(县)交警支(大)队车务章,并粘贴发动机和车架号拓印码膜;
二、本市指定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交易票据;
三、属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车辆,须出具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漏检的车辆,须持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单;
五、持本车的行驶证及牌照;
六、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七、持该车附加费档案;
八、属公车的,须持单位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九、车辆须经车管所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填写《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进行档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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