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表》(只填前四项);
二、持购车发货票的第二联和第四联或部级车辆调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进口车如系外文发票,应附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及翻译人签章);
三、持车船使用税的缴纳凭证;
四、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缴纳凭证(正本);
五、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六、进口车还须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商检局的《商品检验证明》,没收车辆须持公安、工商、海关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七、单位的客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须持有市社控办开具的上照证明,大客车还须持有市建委客车分配办的上照证明;
八、申领外籍专用号牌的,还须持市公安局外管处核发的《外事用车牌照申领批准、延续使用通知书》;
九、持机动车检测合格报告单;
十、单位的车辆,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私人的车辆,应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户口薄及复印件,外国人交验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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