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辨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于受理当日予以换发。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档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三)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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