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办理机动车(拖拉机暂除外)注册登记手续时,车管所将向车主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的,同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涉及车辆过户、转出的,由原车主先申请登记证书,然后再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在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工作将在2002年后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