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除了核发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外,增发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任何车辆登记手续时都要出具登记证书,并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对在用车我市将陆续补发登记证书)。
增发登记证书的主要作用是:
第一,是开展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经济活动的必备条件,有利于促进开展小额消费货款的业务。通过登记证书制度,车管所能够有效地控制擅自更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从而保障银行、企业等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启用登记证书后,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各种登记申请,不必自亲到场。车管所在受理各种登记申请时,只要见到登记证书及委托书,即认为已经原机动车所有人同意。这样,可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三,登记证书制度可以改变目前旧机动车交易“一对一”的原始交易方式,使专门收购、销售二手车和以旧换新成为可能,促进形成规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而形成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
第四,有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无论是二手车交易,还是其他经济活动,买主或经济活动的对方看到了登记证书,就可以了解车辆登记的全部情况,有利手保护双方的利益,提高了有关车辆经济活动的安全性。
第五,由于登记证书单独保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车辆诈骗和有利于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
2、《机动车登记办法》开设了抵押登记业务。
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作为财产抵押”,“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办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在《登记办法》中也明确设立了抵押登记。开办抵押登记业务,可以确保企业、银行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的实现,保证债权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促进汽车消费和扩大国内消费市场,有利于推动资金的融通。
3、暂住人员可以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军人购买自用车可以申请民用机动车注册登记。过去我们在机动车的登记管理方面,一直遵循属地原则,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暂住人员不得在暂住地办理车辆登记。这种做法,对于强化交通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特别是人才政策的实施,很多暂住人员需要在暂住地购买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和代步工具。为了满足这种合理的需要,《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允许军人持部队证明为自用车申请在用牌证。
4、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销售单位可以从事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亲自到车管所才能办理登记的做法,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推动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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