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领取并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
二、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报告;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运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应具有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使用证》;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运输车辆停车场地证明。
三、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经审查,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四、运输单位持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意见,到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并由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
五、运输单位将上述规定的申报资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及运输车辆《检测报告》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对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运输车辆,自接件之日起三日内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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