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领取并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生产报告;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单位总平面图及主要工艺流程;
(四)工商执照(复印件);
(五)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处置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及消防器材配置情况;
(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八)生产管理、操作使用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申报材料齐全后,经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自接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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