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改建、扩建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领取并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三)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四)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
(五)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六)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七)审核中需要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八)国家、市重点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应报送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布局及书面申请报告等材料;
(九)建设单位应将报送的图纸资料装订成册。
二、办理时限。自接件之日起,一般工程七日内,重点工程十日内,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十五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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