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的,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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