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境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天津市属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