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五种不准出境的情形为: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具体要求如下:(一)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四)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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