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的申请报告(说明基本情况、经营性质、项目、规模等);
二.经营场所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建筑质量产权有效证明材料(未改动房屋结构的可出具质量合格证、竣工证明、房屋验收报告或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证明和保证建筑无使用问题的保证书;改动房屋结构的可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市(区)消防部门防火安全合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开办歌舞、游艺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要出具无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明);
六.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七.场所安全管理防范责任措施的书面材料;
八.场所平面图。
九.经营录像厅的,还应出具《放映许可证》复印件;经营游泳馆(池)的,应出具游泳馆(池)《开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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