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旅馆业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及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需出具所在地街、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三.经营单位的门脸、总服务台、寄存室照片各二张;
四.市(区)消防部门防火安全合格证明;
五.申办涉外的旅馆业须经公安分局留宿外国人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市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审批后,到天津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批准,再到市公安局治安处换证;
六.法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营单位房屋《质量证书》、《竣工证明》或由产权单位(附产权证复印件)开具的《房屋安全保证书》、《房屋验收报告》、《平改、危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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