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投父母:我市居民寄养在外地15周岁以下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子女,来津投靠父母的(不含调动等原因遗留的子女),提交书面申请、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证明。
二、老人投子女:对不改变户口性质的,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老人,他处无子女投靠的,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证明和外地无投靠条件的证明。
三、退休回津: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投靠配偶或丧偶投靠子女的,以及夫妇退休,子女均在本市。退休来津,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证明和退休证件。
四、失踪人口注销、恢复户口:超过六个月查无下落的,由户籍民警查证属实后,填写《注销、恢复登记户口呈批表》;失踪人口返回的,由户主、家属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户籍民警查阅原注销户口根据,附原注销户口根据和本人申报材料,填写《注销、恢复登记户口呈批表》。
五、农投农结婚户口:应提交书面申请、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村乡同意接收证明。
上述户口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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