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天津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确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意识。
九、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向经营者反馈商品、服务质量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根据国家规定,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调查、比较和优质商品、优质服务的评选活动。
十一、配合行政部门查处有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商品、服务质量的保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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