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临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访事项一般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接待来访的机关或者单位,对越过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上访的,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机关或者单位;
六、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向上级机关申请予以协调、指定受理。
七、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八、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十、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