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建设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快推进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市商务委与市发改委、科委、经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并决定认定工作自2008年1月开始启动,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本区县相关企业进行申报。
联系人:林兵 阎晓琳
联系电话:23036901 23036902
附件: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汽车工业是我市支柱产业之一,为尽快培育一批汽车产品生产出口骨干企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提升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国际竞争能力,把我市建成全国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推进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基地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竞争能力、出口额较大的汽车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三条为加强对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出口基地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出口基地企业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出口基地办公室对已经认定的出口基地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符合申请资格条件(附件1)的企业,按要求向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含本地区的市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由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出口基地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出口基地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进行评审,提出“出口基地企业”名单,经“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公示后发布。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出口基地企业的企业由出口基地办公室授牌。
第八条出口基地企业将优先和优于非出口基地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扶持鼓励政策。已列入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的企业,不再进行申报,可直接享受相关政策。
第九条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于评选当年1月底前向出口基地办公室提出申报,出口基地办公室在3月底前完成评审组织工作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出口基地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已有出口基地企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对已授牌的基地企业进行复核。
对发展良好的出口基地企业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将予以摘牌:1、连续两年未达到基地企业的基本条件;2、经调查属实,有重大违法和扰乱国内、国际市场的行为。
第十一条出口基地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季度向出口基地办公室报送出口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提醒、通告批评,直至摘牌。
第十二条出口基地办公室根据我市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出口的发展情况,每两年对出口基地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出口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