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即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分担企业债务、分享权益,其正当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以及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故与合资经营方式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的规定有所不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及现有厂房设施等,也可以出部分资金;外商则多以提供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为主。
3.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也称为外资企业。举办外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5.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6. BOT投资方式
BOT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建设方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
7. BOT方式的演变
BOT投资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演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意为建设-转让-经营;
BLT(Build-Lease-Transfer),意为建设-租赁-转让;
BT(Build-Transfer),意为建设-转让;
BMT(Build-Manage-Transfer),意为建设一管理一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