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天津交通和市政设施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外商在天津市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全额返还营业税。
2.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逐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自第6年开始,5年内逐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依据《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外商在天津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2.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3.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
依据《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在天津市扩大投资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不论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出口型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类型”企业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自增资年度起,以增资前1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新投资部分增长利润应免征的税款=(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本年度企业计税利润-增资前1年度计税利润)×本年度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3.对收购我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我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
依据《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当经营性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政府定价低于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时,为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效益,政府依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包括:
1.价格调整。政府定价低于合理成本利润价格的,政府将逐步提高其产品与服务价格,最终使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并轨。
2.现金补偿。对价格调整目前难以到位的项目,政府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建立投资补偿基金,对合理成本利润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方法为,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核定合理成本利润价格,通过下述公式确定具体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合理成本利润价格-政府定价) ×承诺收购(处理)量(或预测客运量)。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造成亏损的,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3.土地开发补偿。对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开发用地使用权。鼓励投资者结合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沿线兴办商业、餐饮、旅游、娱乐、房地产等开发经营项目,其所需开发建设用地,经批准,可按相应的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4.特许经营权补偿。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建设经营的项目中一定期限内的广告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具体补偿方式由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选择几种办法进行综合补偿。
5.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第1年至第5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第6年至第10年交纳企业所得税的50%拨给企业。投资者从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6.配套设施优惠政策。基础设施项目大配套工程费,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住宅项目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70%交纳。自来水增容费、住宅气源发展基金、非住宅气源增容基金、电贴费、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再建费按50%交纳。免交房屋补贴费、墙改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地名费、占道费、建筑垃圾及工程碴土处置费。拆迁管理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