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1)投资联络、策划与决策;
(2)市场开发与经销服务;
(3)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服务;
(4)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服务;
(5)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6)员工招聘、培训与管理服务;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在天津市经济开发区域注册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相关经济开发区域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在天津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职能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3)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天津市进行跨国采购和物流配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4)行使经营具体投资和授权管理职能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通过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行结算、汇兑,向其所投资的企业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涉及外汇资金运做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