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在天津市设立地区总部:
(1)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资信良好,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了5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2)已在天津市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或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独资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投资性公司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外国跨国公司在天津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跨国公司授权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申请书。
(2)外国跨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其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跨国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国跨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其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