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兴办工业园及提供工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鼓励政策如下:
(1)投资主体自工业园验收营运之日起,3年内免缴房产税。
(2)工业园内的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工业园投资主体统一持有土地使用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自工业园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该园内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不含增殖税)的地方留成50%部分,由该税收收入的归属财政部门返还工业园管理处,用于投资主体和工业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补偿。补偿比例由各工业园根据情况自行商定,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4)对新开办的工业物业管理公司,可参照多种经营企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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