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3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2)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1年至3年内,给子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a.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
b.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取得的收入。
c.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的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d.对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2)对上述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上述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新开办的第三产业按照规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理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上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到期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视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给予1年返还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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