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我市投资新办的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第2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返还营业税;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两年。
(2)对从事咨询、信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允许扣除其全部代收代垫费用,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3)对从事仓储业、物资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对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对从事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第2年免征所得税,对仓储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凡能单独核算的,可按交通运输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4)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对投资兴建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及配套体育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5)对在我市重点旅游度假区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1年、第2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至第5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第2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对其征用的土地,自征用之日起,第1至第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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