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