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被列为今年市公安局局长“一号”督办案件的“2·13拖带交警案”在和平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晔被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刑3年,被告人张某及高某以窝藏罪一审各判刑1年,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同时判处张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习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41.5元。
新闻回放
今年2月13日下午3时30分,被告人张晔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BT6617的夏利汽车行驶至和平区南京路与锦州道交口处时违法掉头,正在值勤的交警习强上前予以纠正,令其停车,但张晔却强行启动汽车,将站在其车前的习强顶在车子机头盖上,拖带习强沿南京路、河北路、成都道、湖南路逃跑,行至湖南路民园邮政储蓄所附近时,因撞上一辆机动三轮车,习强被甩下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张晔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晔驾车撞人逃逸的情况下,陪同其卸下汽车牌照藏于自己家中,又同其一起将汽车送往修理厂,并为其提供棉被过夜。后张某、王某又容留张晔在家中居住,并资助其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高某在明知张晔“祸惹大了,都上了报纸”的情况下,仍资助其人民币300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张晔提出,被害人是自己趴到车上的,中途他曾停车让其下去,但遭到拒绝。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张晔提出除了汽车没有其他财物能够赔偿。
被告人张某及王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认罪。
被告人高某表示,只知道张晔出事了,但不知道是撞了警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高某、王某明知被告人张晔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财助其逃匿,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张晔、张某、高某此次犯罪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对于另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肇事车车主),因其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又没有从肇事车辆中受益,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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