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听证会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本市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
自2006年3月1日起,盘山风景区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门票价格由每人每券35元调整为40元;旺季(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门票价格由每人每券40元调整为60元。
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为:1、义务兵、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部队官兵集体游览,凭团以上单位介绍信免票。2、6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3、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4、对旅游团队可以实行票价优惠,其幅度由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自行确定。5、1.2米以下儿童免票。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市物价局要求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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