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年实施首次把个体户纳入保险范围
2003年6月1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由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圈定了工伤范围,将十种情况列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圈定的工伤范围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认定工伤,二是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将认定为工伤:第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五,患职业病的;第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视同为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次由国务院颁布保护职工工伤权益,还首次把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个体户的雇工也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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